(2008年7月2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如无特别说明,是指以第一作者或第一署名人发表的作品以及专利成果。自然科学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署名人。丛书作品按实际作者(译者)认定。
第二章 科研成果类型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咨询报告、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
(一)论文,是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论文集、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
(二)著作,包括以下类型: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提出或阐发的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不少于10万字的系统化学术作品。
专著分为独著和合著。
以下成果视为专著:编著含有原创性成果;同一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独立编著的辞书;参加实质研究工作、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主编作品。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由多篇论文汇集而成的主编作品、集体作品,普及性读物,访谈录作品,案例分析作品等作品,不视为专著,但可作为作者的一般成果计入考核范围。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有外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译著视为专著,译文视为论文。
3、古籍整理作品
古籍整理作品是指对中外古籍的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学术作品。
4、教材
教材是指以教学为目的编写的作品。教材的认定以出版单位的版权页为准。
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
5、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
工具书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
(三)咨询报告,是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稿等。
(四)专利成果,是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五)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小说、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四条 凡我校教师(含在编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应当申请登记。教师的科研成果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计算个人科研成果。
经登记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论文、著作、咨询报告、获奖成果及专利成果。
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
第六条 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
第七条 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科研秘书负责本单位的科研成果登记工作,办理登记后应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成果及时移交学校科技档案室,同时将登记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获奖成果和专利成果,移交证书复印件。
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编申请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编非我校教师,由参与编写的我校教师申请登记;丛书作品由实际作者(译者)进行登记。
第八条 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科研秘书对本单位教师申报的经认定并登记的科研成果,按月统计,及时报送学校科研处。学校科研处按月、学期和年度编制全校的科研统计报表。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研究认定,一般每年认定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进行认定。
第十条 特定学科的科研成果,学校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04年6月14日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关于科研成果认定、科研考核、科研评价、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