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科研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4月8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项目研究的形式拨入学校的各类项目研究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科研经费等。

对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及处理本单位违规行为等方式,强化学校的法人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能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检、外拨经费审批、结项等工作,凡以科研项目形式进入学校的科研经费,均需在科研处立项,作为认定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依据。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使用档案,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经费的使用。

(三)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项目预算执行。

(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决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鉴定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办公费、市内交通费、管理费、税费、间接费用、其他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时应当附情况说明。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调研需要提供调研计划,参加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购置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机等。

(七)专家鉴定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专家鉴定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的支出额,纵向科研项目依据各类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不超过3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包括文件档案用品、桌面用品等辅助用品费用。

(十一)市内交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出租车费、高速费、燃油附加费、叫车服务费以及停车费等。

(十二)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金额的3%提取,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十三)税费:指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文化体育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由财务处从应纳税项目中直接代扣代缴,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十五)其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如餐费、汽油费、电话(手机)费、上网费等。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下达学校后,科研处应将立项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为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并将经费到账情况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再将立项和经费到账情况通知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到款通知到科研处办理校内立项手续,经学校科研处审核立项后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未经办理学校校内立项认定手续的,不得作为学校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

非在编科研机构和学校在职人员争取到的纵向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款项,需要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应当在科研处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或变更手续;未经科研处项目管理程序审核同意,任何款项不得作为科研经费认定和使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优先执行批准立项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在不违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和设备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师(含双肩挑)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及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可以写明支出比例的应当明确列出,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项目一经立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将已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定:

(一)需要将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必须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经费预算中列明,没有列明的,一律不允许转拨。

(二)需要转拨经费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一式两份);

2.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等;

3.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科研处、财务处对前项列明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接受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以及项目批准单位不定期的抽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每年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处、监察处按照审计监察要求对科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与审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中检和结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支出经费情况要和财务处经费开支明细账相符。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帐的预留经费)应当另外详细写明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科研项目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做出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按有关项目研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一律在学校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修正案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