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院规章制度 >> 正文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制度


为了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我院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加强教师与学生的联系和对学生的指导,结合学校的相关精神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的职责

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是与学生密切联系,指导学生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教学等活动的教师,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历史以及最新研究动态,指导、参与学生的读书活动等;

2、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为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研究提供专业指导;参与、指导其它学生重大学术活动。

3、配合学院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对学生的实习及社会实践进行指导和评价;

4、专业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辅导员工作,参与各种重要的学生活动。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的聘任及其条件

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根据教师自愿原则由院务会聘任,聘期为四年。

指导教师按专业聘任,每个专业聘任1名指导教师;在第一至第三学期不分专业的通识教育阶段,政治学类与公共管理类各聘任2名指导教师,待分专业后再确定具体的指导班级。

专业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心学生工作。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3、身体健康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本科生专业指导教师的考评与待遇。

1、对专业指导教师的考评根据学生评价、指导教师自评以及院务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在推优、评奖以及学院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工作实绩突出的指导教师。

2、专业指导教师的指导活动不计入工作量,学院按每位教师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向指导教师发放补贴,每增加1个行政班级,增加1000元补贴。

对专业指导教师的工作细则和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由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