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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资助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专职教师的科研工作是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我院现有的财务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将按照一定标准,持续资助我院教师参加国内和国际性学术活动。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我院在编教师。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青年教师(职称为讲师及讲师以下)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资助活动类型为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学术会议;本学科学会重要活动。

第五条  本资助时间期限从教师第一次使用该项资助时开始计算,一次申请可使用三年资助额度,三年后如有结余不再续转,并重新开始新的资助周期。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持学术会议或学会活动的邀请函,报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批准参会。报销时,申请人持副院长同意参会的批准材料、会议发言稿或提交的学术论文、一张有代表性的会议照片交科研秘书备案,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七条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为每位在职教师建立资助档案,记录教师接受资助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名称及报销后的余额。

第八条  我院教师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资助。对在资助申请中的不实行为,院务会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停止资助两年。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务会。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