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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休假制度


(政管学院2018年第9次院务会修订)


为规范学院教师学术休假管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学术休假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术休假含义

学术休假是让教师在一段时间里暂不承担教学任务,集中精力著书立说、开展学术交流、完成科研项目或进修提高,为教师的学术提高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条 学术休假条件

(一)在我校连续任教满4年;

(二)取得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并受聘为我校五级以上(含五级)教师岗位;

(三)完成了学校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届终考核合格;

(四)近3年课堂评教为优秀;

(五)申请休假期间开有必修课、专业主干课的,需要有曾开设过该课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讲,否则不批准休假;开有选修课的,原则上也应有开设过该课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讲。

(六)近3年出现教学事故的,不准休假。

第三条 学术休假形式

(一)到本校重点研究基地、校属科研院所或校外科研机构驻所从事科研工作,从事本人承担的课题研究;

(二)进行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学习;

(三)进行其他有益于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提高的活动。

第四条 学术休假期限

学术休假每4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学术休假期限为一学期;连续工作满7年,或7年以上的,可休假一学年。

学术假不得跨学年、跨学期或分段使用。

第五条 学术休假期间待遇管理

(一)学术休假期内,免除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但不得停止或中断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期间,教师正常享受的学校各种待遇及享受的方式不变。

(二)学术休假半年的,停发该年度学院年终教学奖;休假一年的,停发休假起始年学院年终教学奖。

(三)学术休假期间停发学院补贴。

第六条 学术休假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术休假要由教师本人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学术休假登记表》、《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登记表》。

(二)学术休假由教师所在系审核,所在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休假条件,符合条件的,报院务会批准,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三)同时休假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学院具有高级职务教师总数的10%,且各系休假人数也应控制在10%以内。现任院领导、系主任原则上不得休假。一个4年周期内已经休过假的教师,因特殊情况休假的,不占用学院10%的指标。

在安排教师学术休假先后次序时,应当依次考虑以下人群:第一,长期在教学一线,教龄满20年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上,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者;第二,长期在教学一线,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研究项目者;第三,长期在教学一线,教龄满20年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上,并受聘我校三级或三级以上教师岗位者;第四,长期在教学一线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在同一层次内申请休假的,依次按照身体状况、年龄、教龄、科研贡献等进行排序。

(四)有3个月以上接受校、院补贴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者,休假的期限从其返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学术休假的管理

学术假期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学院销假,并提交学术休假期间的成果材料、进修证明或学术休假总结。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