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进行科学和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院级党政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院级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议事机构;学院事业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院务会的参加人员与主持人
1、院务会成员由院长、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院务会扩大会议包括院长助理,或根据议题性质,经院长与院分党委书记协商后可邀请部分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2、院务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时由院分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条 会议时间
院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的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计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学院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向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4、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撤销与合并、体制改革等问题;
5、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人才引进和人才聘用,技术职称评聘,人员出国等事宜;
6、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学生工作;
7、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资产购置和创收政策;
8、研究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以及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院务会的议事规则
1、院务会的议题由院长与分党委书记协商后决定;也可以先由主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分党委书记认可后由院长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讨论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对重大议题,一般应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有的方案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3、院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院领导到会方可召开。院务会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院长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如所议事情况紧急,应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5、严肃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公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泄漏。
6、院务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由院长核定后印发。
第六条 院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关系准则
1、院长、副院长应与分党委之间协调工作,保证党政系统在工作中经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2、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好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院长要充分听取、尊重分管副院长的意见,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指导副院长的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院务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