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26日第10次院务会审议通过)
(2017年12月14日第8次院务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一)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二)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三)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四)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分值计算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用于计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必修课成绩仅包括学位公共课与学位专业课成绩,不包括读书报告、学期论文、学年论文和前沿讲座以及社会实践科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分值计算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科研成果认定以正式出版和发表的成果的原件为准。科研项目认定以课题立项书的原件或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的复印件为准。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3000字,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2000字。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学术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5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论文集类出版物中发表的论文视同一般论文。学生提交一般期刊论文用于计算加分的每学年不超过3篇。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研究生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且为两人合著的,研究生按论文标准分值的90%计分。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为两人合著的,研究生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以课题组名义发表论文的,执笔人顺序为论文作者顺序。
(二)学术专著:每部25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不包含第一作者)计算分值。合作编著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参与学术著作撰写的,每撰写一章或相应的份额,计2分。
(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界定执行学校科研典的标准。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以立项书为准。参与人未在纵向项目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主持人出具的关于参加项目研究时间、工作内容和科研量的证明,同时提交主持人签字的不低于5000字的申请人单独署名的研究成果。横向项目参与人必须在立项书中列明,同时提交主持人签字的不低于5000字的申请人单独署名的研究成果;横向项目立项书外的参与人不计分值。
①主持国家级纵向项目每项20分,立项书内参加人每人2分,立项书外参加人按照立项书内参加人的50%计分。
②主持省部级纵向项目每项15分,立项书内参加人每人1.6分,立项书外参加人按照立项书内参加人的50%计分。
③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每项5分;项目经费10(含10万元)—20万元的每项4分;项目经费2(含2万元)—10万元的每项1分。立项书内参与人按照主持人分数的1/5计分。
④参加教师主持的学校科研项目的,立项书内参与人0.5分,立项书外参加人按照立项书内参加人的20%计分。
⑤研究生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1分,立项书内参加人0.2分,立项书外参加人不计分。
不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不计分值。
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重大科研项目的,同一课题同一人可申报2次,但申报的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其余项目,同一课题同一人只允许申报1次。
学生提交用于计算加分的科研项目每学年不得超过3项。超过3项的,由评审专家组按申报顺序取前3项计分。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成果用于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申报。
以上所涉各项参评科研成果,评审专家组有权依据其专业判断,综合考虑学术成果的质量、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等,经集体合议,在标准分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90%。
上述规定未能涵盖的科研成果,包括内部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向政府报送的调查报告、政策建议书等,如的确质量较高,可由评审专家组酌情计分。
申请人所报成果的形式要件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定。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的评奖资格。
申请人如对评审专家组的评定有疑义,可以请求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予以解释;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另行成立评审专家组予以审核和复议,该复议所做出的决议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分值计算
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每位参评同学的基准分为6分,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加2分,院级奖励加1分,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可以适当加分,但同一性质的奖励最高加2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排名规则
学院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研究生导师、各研究所负责人、教辅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组织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学院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院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被评为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财务处发放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超出学费的部分不予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MPA另行规定。该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