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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科创新,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叉学科是指在解决科学上的重大发现和国计民生中的重大社会问题过程中,不同学科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而逐渐形成的新兴和边缘学科。

第三条 交叉学科培育建设以鼓励交叉学科发展,适应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为原则,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学校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交叉学科提供培育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学校对交叉学科的建立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新建和续建交叉学科按照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申报。申报交叉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学以外学科申报,研究领域需涉及两个一级学科;法学学科申报,研究领域需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科。

2、学科研究已经具有一定基础,在新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特色,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或产生重大的交叉性研究成果。

3、拥有一支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科结构较为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且主要成员在相应学科或某研究方向上,已取得明显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已产生一定影响。

第五条 交叉学科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人需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初审。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进行评审答辩,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交叉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为8—15万元/项,资助周期为2—3年,分期核拨。项目金额和建设期限视项目内容和执行情况而定。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交叉学科的基础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实验室的建设,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调研、学术会议、出版专著、编写教材、发表论文等。

第九条 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管理,随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至中期,项目负责人需按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建设项目中期进展报告》,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执行意见,终止项目的将不拨付第二期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建设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交《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项目研究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水平、人才培养情况及学科交叉机制的建立等方面。

第十七条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交叉学科,学校将在新一轮交叉学科建设周期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鼓励支持该学科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及其他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