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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培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优势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大力扶持交叉学科;力争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协调发展,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科建设规划”,分批择优进行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并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整体办学实力的提高。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一)凝练研究方向,打造一流重点学科。

(二)调整优化、培养提高,建设一流学术团队。

(三)加强科学研究,创精品学术成果。

(四)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

(五)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不断扩大对外合作交流。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把握本领域前沿理论发展脉搏,建设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

(二)汇聚学术队伍,使师资队伍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研究专长、学术水平等方面不断进行优化,造就一批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促进学科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三)能够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科研项目,承担社会经济发展的实用型科研课题,能够产生具有显示度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四)能够自主培养高质量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具有为社会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的能力,逐步成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基地。

(五)发挥自身学科优势,重视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将理论研究成果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为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六)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智力,开展广泛的国际国内学术合作活动,举办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扩大学术交流,努力拓展学科领域。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三个层次: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国家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要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北京市重点学科经过建设达到北京市优势学科水平,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

校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能够全面提高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总体水平,并争取成为北京市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校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我校报教育部备案,自主增设的学科来确定。

 

第二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学术队伍

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队伍至少有10人以上组成,并拥有至少1名学术造诣高、国内知名或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中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且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 

(二)研究方向

有两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且有一定的特色、优势和科学意义,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在国内处于本学科的研究前列,并对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其研究成果能够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其应用研究成果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学术水平

1.近3年来承担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科研项目累计3项以上(横向科研项目折合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具体办法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进行),目前正在开展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能够按计划进行,科研经费较充足;2.近3年来获得过校级以上(包括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3项;3.近3年来出版、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学术著作、教材及学术论文;4.学术带头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争取承担重点研究项目的实力。

(四)基础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种类齐全的中外文图书资料和较为先进的教学仪器设备,基本满足高层次科学研究的需要,具有国际或国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条件,有较强的相关学科予以支持。

(五)研究生培养质量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硕士研究生有三届以上,且培养的研究生的数量和质量较高。

对符合学校需要,条件较好,成绩显著,有特色的非法学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

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一般三年进行一次。由所在院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报“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经“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国家重点学科一般应从北京市重点学科中产生,北京市重点学科一般应从校级重点学科中产生,由学校根据学科的具体条件进行推荐,报国家和北京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和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国家重点学科和北京市重点学科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制定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定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检查与评估工作。

(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六)负责做好跨院重点交叉学科的协调工作。

(七)配合国家、北京市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我校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制定和审核本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三)合理协调和配置院内各种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四)协助和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管理机构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对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全面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学科经费的预算管理与使用,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落实。

重点学科负责人从学科带头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每个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一般为1至3人。

重点学科负责人须有团队精神和团队领导能力,并具有兼顾整合校内本学科资源的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

(二)编制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年度经费使用预算。

(三)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经费使用预算。

(四)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评估和经费使用审计。

(五)负责提供学科建设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年度建设总结报告。

(六)在涉及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上与重点学科带头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为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和目标,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包括教育部、北京市下达的专项经费和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由相关学院统筹协调,由重点学科负责人负责,专门用于重点学科建设。

国家、北京市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分别为五年、五年和三年。一般在建设期内每年进行投入,对使用效益好的重点学科加大投入。

第十六条  学校在引进人才、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立项、研究生培养、图书设备购置、职称评审、基础建设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建设效益,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认定

第十八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北京市重点学科分别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学位办进行考核验收,校级重点学科由校“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每年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检查程序为:

(一)各学科对照建设目标,写出年度建设报告。

(二)由学校组织校内或校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对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校给予优先支持;对不能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学校将减少或终止投入;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要求的,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三年评估一次。成绩显著的学科,直接进入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到建设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名称,并不得参加下一次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可根据本学科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