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邓晓芒教授应我院和人文学院的共同邀请,在学院路419报告厅做了题为《康德论道德与法的关系》的讲座。人文学院曹万成博士主持此次学术报告。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部分教师和同学们一起聆听了邓教授的讲座。这是继11月20日在昌平校区作了《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文化反思》之后,邓老师第二次来我校做学术讲座。尽管窗外朔风呼啸,但报告厅内气氛热烈。
邓教授首先从中国传统上对道德与法的关系的理解谈起,认为中国古代是把道德理解为法的基础,而在康德之前的西方文化传统中,是把道德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康德对此做了颠倒,把法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
在古希腊和中世纪,自然法被放在和自然规律同等层次上来理解,法是神制定的,道德也是在这种自然法的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不得不遵守的。而到了近代,自然法不仅被理解为天赋的法则,而且还被理解为天赋的人权、法权。这就强调了人的权利的天然正当性,但人要积极争取,于是有了人为法的意义在里面了。近代天赋人权理论有内在矛盾:一方面人有天赋权利,另一方面它又是上帝赋予的和规定好了的,这就使近代自由观念里面隐含宿命论的成分。自然法学派就有这个矛盾。这就是近代“法权”概念的矛盾。
康德以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律”来解决这个矛盾。康德把天赋人权理解为人天然具有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能力,天赋人权但天不赋予人以法律。人的自由意志是“自律”的意志,能够通过实践理性为自己颁布道德律,这是人的尊严所在。这是对自然法思想的改造。康德承认唯一的自然法,就是人的自由,其他法都是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道德的自律体现的是内在自由,法体现的是外在的自由。但二者又不是截然对立的。如果法仅仅出于保护人的外在自由,就不能体现人作为人的尊严。按照传统自然法观念,法仍然是他律,没有给人以独立的尊严。康德把道德原则同时就看作是法的原则,法应该建立在道德律的基础之上。一种良好的立法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同时可以成为自然规律和道德自律之间的“模型”,基于人的反思判断力,它可以启示人反思背后的道德律,这样,守法就不仅仅是出于一种利害计算,而在于意识到了背后的道德律,人在守法中仍然是自律的,所谓“自然法”不过是“好像”自然律,但根本上不是自然规律。于是,法仍然可以给人以尊严,以至法治的历史进程也同时成了一个道德培育的过程。
在分析和介绍康德自由理论的同时,邓教授也对伯林的两种自由理论作了简要评点,指出伯林所说的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都属于康德所说的外在自由。
在演讲最后,邓教授指出,康德关于道德与法的关系的思想,可以引出一个疑问:既然道德是自由意志通过实践理性为自己颁布的道德律,是理性的法则,道德在这种意义上是否也是一种法,那么,究竟道德与法谁建立在谁的基础上?康德道德和法是否还是一种自然法(理性)?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康德的伦理思学是外部行动的合法性向内部转移,康德伦理学具有法的起源。这里透露出中西文化上的一种差别,真正把法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只有中国。
在主题演讲之后,邓老师像以往一样,耐心回答了听众的问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邓晓芒教授受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高等研究院讲座教授,本学期讲授康德道德哲学,课程对社会开放,我校有部分研究生正在听这门课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