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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互鉴与比较政治思想”系列高端论坛第二期成功举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2 阅读数:

2024年6月7日晚8点,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主办的“文明互鉴与比较政治思想”系列高端论坛第二期于腾讯会议线上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法家与法治之辩”为主题,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全喜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杨阳教授参与对谈。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庞金友教授主持。近200位学界同仁线上与会。


在会议对谈环节,高全喜教授主要讨论了中国法家思想传统与西方法治的差别。杨阳教授主要对中国法家做了全景式刻画、提炼和归纳,并指出中国法家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联与差距。


高全喜教授首先提出谈论中国法家思想传统与西方法治的差别,应遵循四个基本的历史语境或理论预设前提:第一,要考虑政治共同体的结构形式;第二,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管控模式;第三,要考虑法治传统的经验;第四,要考虑法治思想所具有的价值内涵。高全喜教授进而得出结论:虽然从形式上中国的法家已经具备了法治的要素,如相对的平等、对权力的制约、一系列的奖惩体制、一定程度的法的普遍性,但总体来讲中国的法治,尤其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与西方的法治思想仍存在较大差异。随后高全喜教授分析了广义的法治和狭义的法治,并提炼出现代法治的权威性、普遍性、公开性等三大特征。最后高全喜教授指出中国的法家思想是关于传统农业社会治理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实践,维护的是君主的个人绝对权力,而非现代法治价值,而真正的法治是法的统治,维护的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等。

杨阳教授首先介绍了从战国到魏晋古代文献中有关法家和法家思想主旨的认识,分析了法家的不同流派,并以商鞅和韩非为例,具体分析了法家的问题意识、思想主旨和思考逻辑。指出古人认识中的法家是指聚焦“立法创制,富国强人(君)”的思想流派,将法治作为法家思想主要特征的认识出现很晚,大体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杨阳教授认为古人对法家认识更切近法家的思想主旨——造就由君主全面掌控的一元化社会控制体系,以便于能够集中国力夺取兼并战争的最后胜利。当然,因形势变化,韩非的问题意识发生了变化,他更关注君主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专制权力不被篡夺。但是不论是商鞅,还是韩非,他们都非常重视一元化社会控制体系这一制度环境——“势”的营造,法律和权术是营造和驾驭这一制度体系的手段,所谓“以法造势”、“以术守势”。至于法家与法治的关系,杨阳教授指出法家“法治”的主要内涵是“以法治国”,即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手段。虽然法家“法治”内含的“立法定分”、“尚公废私”、“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等思想主张都有一定的现代意义。但从根本上说,因法家过于迷信权力和暴力,将道德排除于政治生活之外,这就是使得他们所谓的“法治”缺乏起码的正义追求和道义目标,成为实现国家专断意志和君主专制利益的工具,换言之,法家的所谓“法治”,在本质上是彻头彻尾的统治工具,与现代法治完全南辕北辙。


高全喜教授同意杨阳教授提出的对法治秉持历史性理解的观点,并且补充了三个视角:第一,应该结合从春秋战国到秦制形成的历史过程理解法家所具备的重要作用;第二,中国传统制度演进中,“儒法之争”是一条主线;第三,要思考为什么中西方基于性恶论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制度?

杨阳教授对高全喜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和补充。第一,应该重新认识法家的重要性,法家对于中华文明的重建以及延续,其作用不亚于儒家。法家把道德排除于所有的生活之外,所以是彻底的非道德主义。第二,“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的说法有为儒家“洗地”的嫌疑,秦以后的中国文明,用“儒法合流”或“儒法融合”来概括更合适。第三,严格意义上说,法家并非认为人性恶,儒家也未必就认为人性善,与其说儒家主张人性善,莫不如说儒家认为人性是可塑的。人性的善与恶的预设与政治哲学的关系相当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庞金友教授对两位嘉宾的对谈内容分别进行了总结。

最后,高全喜教授和杨阳教授就与会听众提出的“法家与道家的关系”、“中国现代法治能从传统法家思想中获取哪些营养?”等问题一一做了回应。本次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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