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党员质量,进一步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节》,制定本办法。
一、推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原则和条件
﹙一﹚推选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和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党组织审核把关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宏观指导性指标与各分党委、分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举条件
1.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模范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和校纪校规,热爱、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学习成绩优秀;
4.被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的入党申请人,可以优先推荐;
5.受到行政和团纪处分的入党申请人,一年内没有突出表现的,不能推荐。
二、推荐程序
(一)团支部按照分党委和党支部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各团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团支部依据各团小组的初步推荐意见,按照条件,认真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报党支部审核。
(二)党支部经认真审核,确定培训人选,报分党委复核。
(三)分党委复核后,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广大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组织部门反映。
公布期满,党员群众没有异议,由分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将名单报党校办公室。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反映后,要在3天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纪检、组织部门进行调查的,要将调查核实结果与处理意见向分党委反馈。
分党委依据调查核实结果与处理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