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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推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实施办法﹙修订稿﹚

作者:政管学院网络信息员 发布时间:2007-11-06 阅读数:

为保证我校党员质量,进一步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节》,制定本办法。

 一、推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原则和条件

﹙一﹚推选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和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党组织审核把关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宏观指导性指标与各分党委、分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举条件

1.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模范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和校纪校规,热爱、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学习成绩优秀;

4.被评为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的入党申请人,可以优先推荐;

5.受到行政和团纪处分的入党申请人,一年内没有突出表现的,不能推荐。

二、推荐程序

(一)团支部按照分党委和党支部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各团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团支部依据各团小组的初步推荐意见,按照条件,认真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报党支部审核。

(二)党支部经认真审核,确定培训人选,报分党委复核。

(三)分党委复核后,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广大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组织部门反映。

公布期满,党员群众没有异议,由分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将名单报党校办公室。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反映后,要在3天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纪检、组织部门进行调查的,要将调查核实结果与处理意见向分党委反馈。

分党委依据调查核实结果与处理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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